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2-05-20· 国家能源局

日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规定》强调,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日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规定》强调,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资金使用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2.编制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3.明确隐患判定程序;4.明确各级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5.组织对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6.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7.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可控在控。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电力企业应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电力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对承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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