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可参与交易

发布日期:2023-08-11· 新疆日报 石鑫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动储能发展的政策部署,有效支撑新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新疆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动储能发展的政策部署,有效支撑新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新疆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独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企业。

《实施细则》明确,独立储能企业可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后,在不影响现有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情况下,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

根据《实施细则》,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中长期交易执行以下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按照新疆电网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自动发电控制(AGC)装置;充电功率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等。

《实施细则》指出,独立储能企业以用户和发电双重身份参与市场交易,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初期不被售电公司代理),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相互交易。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初期仅参与月度市场,充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购买合同,放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售出合同。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初期,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放电量视为新能源电量。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放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放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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