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4年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监管典型案例》。
以下为原文
2024年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典型案例
根据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部署,国家能源局在河北省等11个省组织开展了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工作,并印发了《2024年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报告》。为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专项监管发现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备案方面
1.山东省东营市某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求某项目业主单位对接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后方可备案。
2.陕西省咸阳市某县《关于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规定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需额外提供房屋承载力评估报告、乡镇政府意见,及“光伏逆变器应在《陕西省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合格供应型号清单》范围内”,限制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光伏逆变器产品。2024年10月,该县废止了《关于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3.某公司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向湖北省襄阳市某市发展改革局申请备案时提供了不影响机场飞机飞行安全承诺书、不贷款申明、真实性承诺书、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承诺书等材料。
4.辽宁省辽阳市某县要求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单位在属地注册公司,与县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提出税收、投资“门槛”等要求;辽宁省朝阳市某镇与某分公司及某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以农林废弃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承诺作为分布式光伏备案条件。
5.湖南省郴州市某县2023年11月与某公司签订《新能源项目开发框架协议》,将城市居民房、农村自建房和民营企业屋顶面积258万平米、装机85万千瓦交由该公司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其他企业须经该公司同意并向其缴纳一定的费用方可备案分布式光伏。专项监管发现该问题后,该县高度重视,积极整改。
6.2023 年 7 月至2024年9月,湖北省襄阳市某县以曾出现安全事故为由,暂停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7.湖南省永州市某供电公司2022—2023年未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直至2024年9月才将2022年以来66个户用自然人光伏项目集中备案。长沙市某供电公司截至2024年10月底仍有34.5 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在运项目未备案,涉及13869户,截至2024 年12月6日,该供电公司已按计划完成全部13869户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代备案手续。
8.2024 年 6 月,广东省梅州市某县发展改革局发布相关提醒告示,针对电网承载能力不足问题,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即日起暂缓评估结果为红色相关区域镇、村分布式电源项目备案。
9.河北省承德市某县发展改革局在收到该县供电分公司报送的《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2024年6月15日—6月21日项目》明细表后,出具《回执》确认已收到,但未出具标准备案文件,无文号。
10.浙江省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屋顶业主单位因租金问题与开发公司产生矛盾,项目开发建设中止,但未办理备案注销。22024 年3月,开发公司与该项目屋顶新业主单位达成协议重启光伏建设计划,因重复备案问题,导致新项目备案受到影响。
11.河南省信阳市某县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备案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备案机关为其出具了2023年10月18日的备案证明,以满足接网条件。
12.贵州省盘州市某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总装机规模20.2兆瓦,适用于10个乡镇及工业园区各项目,该项目当前实际并网87个子项目,总容量8兆瓦,但备案文件未包括各项目名称、装机容量和建设地点;安顺市某县在供电企业集中向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时,明确表示户用光伏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不通过供电企业的备案。
二、分布式光伏接网方面
1.安徽省淮南市某县印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和居民(村民)光伏项目在报装申请时向供电部门提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申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意见”。淮南市发展改革委已督促该县发展改革委立行整改,该县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废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陕西省渭南市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套并网资料缺少购售电合同、租赁协议等材料;湖北省部分项目光伏组件、逆变器无合格证,部分项目并网申请时光伏组件产品认证证书已过期。
3.河南省周口市某县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文件显示项目单位为某企业,但供电公司实际以自然人名义立户,户名为屋顶产权农户姓名。
4.受地方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等因素影响,2023年以来,陕西省渭南市某供电公司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31441户,出具并网接入意见超20个工作日1236户。
5.浙江省某供电公司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业务受理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答复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实际用时62个工作日,不符合相关要求,项目最终于2023年4月24 日完成并网验收。
6.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于2023年1月29日申请报验,实际验收时间为1月17日,纸质存档资料中验收日期为1月30日,且该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邯郸市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并网电压等级为380伏,供电公司将电压等级错填为10千伏。
7.安徽省合肥市某供电公司部分项目并网验收时,存在项目单位调试人员及验收人员未签字、整体工程调试评定结论和整体验收评价结论未填写、缺失设备电气试验记录等问题。
8.辽宁省部分地市供电公司开展承载力计算时,评估结果呈“非红即绿”,而非《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中规定的红黄绿三种结果,未同步制定明确分布式光伏接网能力提升措施。自2024年三季度起,辽宁各区县可开放容量已按照“红、黄、绿”三色分区,增加了黄色预警区域。
9.安徽省池州市某供电公司门户网站公开的“2024年三季度公用配电变压器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信息公示表”中,部分评估等级为绿色台区的可接入容量为0千伏安。
三、分布式光伏交易、结算方面
1.湖北省黄石市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并网验收意见单、供电企业营销系统中并网容量不一致,分别为1260千瓦、1600千瓦、1600千瓦;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10月9日)早于新装项目业务受理时间(2023年11月14日)。
2.河南省信阳市某县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未明确售电方收款账户、电量计算购电方,未明确抄表方式及抄表例日,附件主要技术参数及主接线及产权分界点图示无内容;鹤壁市某县某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供电局提供的购售电合同原件,与供电所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不一致,某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日期为2023年2月5日,购售电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 年7月25日,在合同签订前存在电费结算。
3.湖南省永州市某供电公司服务区域内,分布式光伏上网电费实现次月结算的占25%,按季结算的占33%,按年结算的占33%,不定期结算的占9%;衡阳市某供电公司未将户用非自然人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费结算分类汇总,截至2024年9月底,该供电公司累计未结算分布式光伏电费1924万元。截至2025年1 月底,已完成结算1458.47万元,剩余465.53万元未结算原因一是客户内部纠纷,主动申请暂停结算58.15万元,二是客户仍有407.38万元未开票。
【责任编辑:刘澄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