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收监管函:内部控制手段落后 大量资料缺失 | 高压线
来源:中国能源网 2024年03月01日 10:58
2024-03-01 10:58 来源:中国能源网

电力企业宝新能源(000690)收监管函,虽然其2023年度业绩预告大增,但监管函指向了内部控制多项重要问题,深交所在公告中指出,宝新能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实际控制人身份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

电力企业宝新能源(000690)收监管函。虽然其2023年度业绩预告大增,但监管函指向了内部控制多项重要问题。

深交所在公告中指出,宝新能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实际控制人身份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叶华能于 1991 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宝新能源 2012年至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叶华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与叶华能在此期间一直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不符。此外,宝新能源2002 年至 2011 年、2016 年至 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叶华能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的相关信息。

二是存货管理不规范。2018年至2022年期间,宝新能源全资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下属企业广东宝丽华服装产生25笔工作服采购交易,其中9笔合同合计金额19,193,358元,找不到对应的入库记录以及相应的物品领用单,也无法匹配实物。

三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权限设置存在缺陷。根据公司披露的《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子公司执行董事审批权限与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基本一致,未能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未能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是内部控制手段落后。公司对信息系统投入较少,内部控制实施手段较为落后,目前还主要依靠纸质件流转审批留痕,除了财务系统(金蝶)外,没有任何电子化管理系统。公司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时未妥善交接,导致公司上市之初至2021年5月以前的大量资料缺失。

宝新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1.1条及第5.2.1条,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1.3条及第5.2条,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1.3条,《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宝新能源此前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500 万元— 98,000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7.64 %— 435.02 %。


【责任编辑:肖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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