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凌成兴一审获刑16年

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5月2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原总经理凌成兴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凌成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凌成兴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凌成兴生于1957年10月,江西上高人。2023年10月,官方通报其被查。2024年4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他被指“靠烟吃烟、收钱敛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凌成兴利用担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1万余元。2015年以来,凌成兴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促成、审议投资并收购股权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08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成兴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和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的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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