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宋宇峰一审被判十一年四个月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宋宇峰受贿案,对被告人宋宇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宋宇峰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3年,被告人宋宇峰利用担任原贵阳医学院院长,原贵州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原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局长,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21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宇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宋宇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宋宇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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