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回应被天合光能索赔10.58亿元:有较强的证据证明两项专利应属无效

2月11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发布公告,回应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被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光能)索赔10.58亿元等事项。

阿特斯表示,2月10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天合光能就专利权纠纷向公司及子公司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阿特斯)提起诉讼。

天合光能声称阿特斯及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天合光能取得的两项专利,因此侵害了天合光能的专利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对于上述行为,天合光能提出了多条诉讼请求,其中包括判令阿特斯及其子公司共同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共计10.58亿元。

关于天合光能提出的诉讼中提及的专利事宜,阿特斯表示,针对第ZL201710975923.2号“太阳能电池模块”(以下简称“专利1”),第ZL201510892086.8号“太阳能电池及其制造方法”(以下简称“专利2”),常熟阿特斯已分别于2024年8月和11月向有关部门正式提交了两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正在审理中。

此外,常熟阿特斯遂还于2024年11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针对专利1、专利2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受理了案件并确定了首次开庭时间。

另外,阿特斯已于2024年10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合光能侵害阿特斯的两项专利权,在该两个案件中阿特斯要求天合光能停止侵权,并向公司合计赔偿1亿元。

目前这两个案件仍在进行中。

阿特斯称,公司对天合光能的两项涉案专利做过较为充分的研究分析,认为有较强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两项专利应属无效,且公司产品和工艺也并不侵犯该两项专利。天合光能基于该两项专利向公司及常熟阿特斯合计索赔超过10亿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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