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等8项违法行为被罚1060.68万元

1月27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公示显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8项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警告,罚款1060.68万元。罚单涉及违法行为类型如下: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3.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6.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7.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8.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秦某阳(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部数据运营岗员工)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被罚款1.1万元。

李某涛(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9.5万元。

曾某敏(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赵某(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被罚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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