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规定: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2024年08月18日 14:14作者:窦世平 记者 李雁争

据司法部8月16日消息,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中介机构的收费不能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同时强调不能通过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看门人”收费与IPO结果挂钩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具体来看,对于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而对于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规定》明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各地政府为了鼓励企业上市,普遍会在上市当年给予一定的上市奖励,约100万-2000万不等,有时不仅省里,市级甚至区级都会再给一笔奖励。除了对企业本身的奖励外,一些省市和地区还对协助企业上市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奖励,如对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提供一次性奖励‌。

征求意见稿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如果地方人民政府违反上述要求,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此,专家认为,明令叫停“上市奖励费”,对于当前各省(市)力推的上市奖励和财政补助政策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已经推出并实施的上市奖励政策很可能面临清理,至于奖励的追回时限、范围和方式,还要等待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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