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各央企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提出,要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这是此次会议上释放出的信息。

国务院国资委明确,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在做好风险防控方面,国务院国资委提出,要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记者王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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