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将市级自然公园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天津市市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出台,首次系统规范市级自然公园全周期管理体系,明确将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市级自然公园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建立“设立—规划—利用—监管”全链条制度框架。

该办法明确市级自然公园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设立、调整或撤销需经区级初审、市级评审、市政府终审三级程序,要求申请材料包含边界矢量图、矛盾冲突处置方案等关键要素。规划管理方面,规定十年规划期制度,依据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应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严格管控索道、滑雪场等生态影响较大项目,规划批准前应当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批准后的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创新建立分区管控机制,将自然公园划分为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前者侧重生态系统修复,可限制性开放观光;后者允许开展科普教育、生态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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