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发布 新增“非现场方式稽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

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新增“非现场方式稽查”,制定了简易程序,明确“通过移动执法系统等非现场方式开展稽查”发现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稽查单位可以直接向被稽查单位反馈稽查结果。

稽查工作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对执法行为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实施内部纠错的有力抓手。2014年8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

相比《原办法》,新修订的《办法》主要有如下变化:在稽查内容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主要职能是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因此《办法》将稽查内容规定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情况,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和执行生态环境执法相关政策制度情况等。

在稽查责任体系上,《办法》的修订着眼于“内部监督、纠错容错”的工作定位,按照“强化层级监督和内部约束,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执法稽查工作。《办法》新增了妨碍稽查的责任追究规定,强化了稽查保障;新增了责任认定的合理考虑因素,新增了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规定,明确了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等7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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