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调座椅致儿子窒息,家长向车企索赔

上海高院近期公开一则法案。原告宗某1、吴某1系夫妻,育有女儿宗某2(5岁)、儿子宗某3(2岁7个月)。2023年5月1日,宗某1驾驶一辆商务车载吴某1及两子女出行。10时30分左右,宗某1开到路口等红绿灯时,妻子看到女儿将座位调得很低,转身发现座位压到了儿子的头,此时宗某3在车内丧失意识伴全身青紫。家长遂将宗某3送医院救治,但宗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此后夫妻俩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存在设计缺陷,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被告未尽警示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20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明以下事实:案涉车辆为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用户手册》中有关于“警告、告诫和注意”的标注说明,并在“座椅与保护装置”中提及“为了降低伤害风险,车内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警告:如果未将儿童正确安置在儿童保护装置内,则儿童可能在碰撞事故中受到严重甚至致命的伤害。”等内容。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存在多重监护失职:一是未为两岁幼儿使用安全座椅;二是放任幼儿在车辆行驶中脱离监护,让5岁儿童自行操作座椅,且长时间未关注孩子动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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