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氏信托资产界定有争议!宗馥莉:非21亿美元本金,仅其利息

8月1日,牵涉高达21亿美元资产的宗氏家族信托诉讼案在香港开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分析香港高等法院披露的裁决书发现,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信托资产范围的界定。

宗馥莉称:信托资产不是21亿美元,仅为 “固定本金的利息”

裁定书披露,被告宗馥莉方援引其与宗庆后于2024年2月2日签订的《委托书》第3条,意味着只有固定本金的利息才是信托资产,而非本金本身。

在法庭回复当中,她提到,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她看来:“原告们似乎错误地认为本金也应是信托资产的一部分。”

宗庆后与宗馥莉2024年2月2日签订的《委托书》

据裁决书披露,《委托书》的核心内容包括两方面: 其一,宗馥莉代宗庆后持有建浩创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资产(该公司登记股东为宗馥莉,宗庆后为唯一董事);其二,宗庆后委托宗馥莉作为设立人,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分别设立三个境外信托(合称“宗氏境外家族信托”),并明确了受益人、信托利益性质、资产管理及分配规则等核心条款。

宗馥莉称:享有参与信托架构安排的权利

宗馥莉进一步辩称,原告三人不应将她简单视为仅具执行义务的受托人(entrustee),并主张其对离岸信托文件的条款拥有话语权。

对此,她援引了与原告方签订《委托书》(二)中的第五条和第六条,特别指出第五条规定:在离岸信托向私人信托公司过渡期间,宗馥莉(Kelly) 将成为“受托人的股东”。她强调,这意味着其有权参与信托架构的安排。

宗馥莉与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于2024年3月14日签订的《委托书》

宗馥莉所提及的《委托书》,实为其与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于2024年3月14日(即宗庆后去世之后)共同签订的一份协议。该份多方协议旨在再次确认信托设立的核心事宜。

宗馥莉还称,两派之��的分歧成为讨论和谈判中产生分歧的根源,阻碍了签署设立离岸信托所需的文件。换句话说,宗馥莉称其并未显示出无意受委托书和协议约束,她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或不作为(违反委托书第7条)来阻止设立离岸信托,而是原告们操之过急(jumping the gun)。

对此信托范围的界定,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方资产保全请求,对汇丰银行账户资产(约18亿美元)作出限制。

禁止令有效期将持续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有最终裁决为止,这起涉及巨额资产的家族信托诉讼仍在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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