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广告领域涉企执法 明确细化对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二)》(以下简称《指南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切实规范广告领域涉企执法行为。

《指南二》以广告发布媒介为重点,分类施策,梳理细化了对不同媒介广告的管辖规定。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电影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进行管辖;利用商品包装物、印刷品、交通工具等移动载体发布违法广告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进行管辖,并明确强调不得重复管辖。

《指南二》明确了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情形,对于通过广告监测、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或者下级部门存在管辖争议、管辖困难的,规定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管辖,推动形成上下联动、整体作战的广告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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