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跨境资管业务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为100亿

记者2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战略部署,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据了解,试点业务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实施细则》在试点机构条件及试点报备程序,试点资管产品范围,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及汇兑,试点规模管理,境外投资者保护及纠纷化解,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业内专家表示,该试点业务有利于丰富跨境金融产品供给,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市场探索新渠道;有利于吸引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到海南展业,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试点规模方面,根据《实施细则》,跨境资管试点实施规模管理。试点规模指境外投资者购买的试点资管产品资金净流入规模,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试点总规模上限。试点总规模为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同意各家发行机构申请的试点规模之和。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根据海南自贸港经济金融发展、国际收支形势、市场实际需求等,设定及动态调整跨境资管试点总规模上限,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布。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五部门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做好试点业务,确保《实施细则》平稳落地实施,推动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健康发展,坚定不移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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