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

来源:证券时报2025年07月01日 09:28作者:贺觉渊

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抵免。

随着开放型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我国经济,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2017年,财政部等四部门曾出台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

本次《公告》也将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需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根据《公告》要求,享受税收抵免政策需同时符合5项条件,包括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

《公告》还要求,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

【责任编辑:王弘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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