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厘清监管“条块”交织

3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将厘清监管“条块”交织,完善该省自然资源发现、处理、问责全链条监督体系。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涂迎九介绍,《条例》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该《条例》是在全国率先出台、全面涵盖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重要自然资源要素实施监督检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图为3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新闻发布会。万菁 摄

为何要制定《条例》?涂迎九介绍,近年来,江西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地区违法占地、非法采矿问题仍时有发生,自然资源保护质效有待提升。同时,各类审计、检查以及纪检监察、扫黑除恶等工作,也反映该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共同责任机制执行不畅,在违法违规问题发现、线索移交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制定《条例》是全面衔接上位法新内容履行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客观要求,也是破解当前自然资源监督管理突出问题强化监管和执法的现实需要。”涂迎九说。

据介绍,《条例》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自然资源适用范围、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全流程规范自然资源监督检查等。

其中,厘清部门职责边界方面,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涉及多个部门,《条例》强化部门协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联合会商、通报督办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标准互认、线索互联;全流程规范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方面,《条例》明确自然资源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和共享,推进自然资源监督检查与数字技术应用融合内容,提高监督检查效能等。

涂迎九表示,《条例》是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行为准则,对于建立该省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完善发现、处理、问责全链条监督体系,适应新形势下的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将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全力推进我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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