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发布

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近日,民政部制定并发布规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该规章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办法明确,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为减轻负担,办法规定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办法还明确了年检工作的四个主要环节:一是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二是3月31日前,社会团体根据年检公告或者通知准备年度工作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三是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四是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办法提炼总结年检工作多年实践经验,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形与年检工作相结合,细化为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以及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三种情形,从而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团体年检有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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