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围绕美丽中国建设等开展督察“一刀切”应对将被追责

来源:证券时报2025年05月13日 09:32

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条例》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纳入督察。同时,明确“一刀切”应对督察等多种情形将被追责。

根据《条例》,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组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条例》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在督察内容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紧紧围绕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美丽中国建设等重大任务开展督察,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纳入督察,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基础上,进一步聚焦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充分发挥延伸、补充作用。

《条例》明确,被督察对象存在平时不作为而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组织领导督察整改不力,落实督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对、虚假整改等情形的,将对该党政领导班子、相关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2015年12月以来,已完成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第三轮完成3个批次督察任务,坚决查处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李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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