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原资深专家孙建勇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公开宣判

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原资深专家孙建勇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建勇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四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查扣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勇利用担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办理、信托融资、工作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2003年春节前至2016年10月,孙建勇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0万余元。2013年8月至9月,孙建勇利用担任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有关公司不符合继续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向该公司发放贷款共计4.03亿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建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孙建勇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孙建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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