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拟对东旭集团证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3月28日,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深圳证监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经查,一是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二是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三是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目前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四是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河北、深圳证监局将在依法履行监管执法程序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深圳证监局将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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