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
同时,李静(时任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临时负责人)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警告,罚款4万元;柏丽(时任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警告,罚款2万元;刘晶(时任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警告,罚款2万元。
3月17日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
同时,李静(时任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临时负责人)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警告,罚款4万元;柏丽(时任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警告,罚款2万元;刘晶(时任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警告,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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