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原正厅级干部曾庆忠一审被判十年五个月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一审公开宣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原正厅级干部曾庆忠受贿案,对被告人曾庆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被告人曾庆忠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2年,被告人曾庆忠利用担任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规划评审、获取土地使用权、承揽工程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813.5万元。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庆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曾庆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曾庆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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