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原副书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原主任姚凯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上海12月31日电(记者兰天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1日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原副书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姚凯受贿一案。法院对被告人姚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受贿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被告人姚凯利用担任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详细规划管理处处长、原闸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静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中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加快行政审批、协调项目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32万余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姚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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