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12月23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滢、王卫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该公司执行的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上会师报字(2016)第2202号)进行了核查。经查,公司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实质性程序方面

未充分关注审计证据异常情形,个别项目外部函证结果与内部复核结论相差较大,未见不采用外部证据的原因分析记录,未见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底稿记录、归档方面

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存在目录与底稿内容不对应,无审计程序执行情况的说明,未记录抽样依据、范围、原则,内控测试底稿多处为空白等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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