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江苏证监局公布对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在销售个别产品过程中,未能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允许个别人员在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等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12月23日,江苏证监局公布对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在销售个别产品过程中,未能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允许个别人员在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等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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