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江苏证监局下发关于对苏州卡贝金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苏州卡贝金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存续期间,于2019年4月9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2020年1月7日变更了公司股东,上述变更发生后,苏州卡贝金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并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州卡贝金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