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江苏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为投资者办理赎回,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2月20日,江苏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为投资者办理赎回,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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