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江苏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存在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在知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后没有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