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管理不到位 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12月2日晚间,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中信证券镇江分公司对于个别客户没有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管理职责,没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于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中信证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且在知悉相关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后没有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以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认定,上述情况反映出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徐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徐娟在中信证券镇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客户承诺违规事项。此外,明知个别客户存在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行为、存在相关合规风险隐患的情况下,未主动控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未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等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徐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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