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骅市雅迪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黄骅市雅迪电动车经销部于2024年3月25日从雅迪科技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购入了10辆雅迪牌TDT1418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其中4辆销售给了吕桥黄骅市鑫荣车行,剩余6辆在店内零售,均已出售。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型号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当事人销售雅迪牌TDT1418Z型号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提供进货票据和该产品的3C证书,并查验过该批电动车的产品合格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骅市雅迪电动车经销部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1976元;没收违法所得340元;罚没合计3231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