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逸豪新材独立董事冷大光收江西证监局警示函

逸豪新材9月11日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冷大光于2024年9月9日收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冷大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冷大光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冷大光的亲属冷某峰于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22万股,合计成交金额26.9万元,累计卖出逸豪新材股票1.22万股,合计成交金额27.3万元,获利3934.1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冷大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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