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伟隆股份及董事长范庆伟等多人收警示函

来源:中国能源网2024年09月05日 18:58

 伟隆股份(002871)9月5日晚间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近日收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经查,公司转让子公司即聚机电股权按照合并口径确认投资收益4164.12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68.27%,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公司董事长范庆伟、时任总经理李会君、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显示,经查,伟隆股份经2021年12月1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所持子公司青岛即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即聚机电”)49%股权转让给吕仁红,转让价格为2450万元。公司经2022年4月27日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即聚机电11%股权以550万元价格转让给吕仁红、4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宫相开。截至2022年4月27日,公司按照合并口径确认投资收益4164.12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68.27%,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伟隆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董事长范庆伟、时任总经理李会君、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克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伟隆股份、范庆伟、李会君、刘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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