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无锡宜兴市公布一起金属熔融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能源网2024年08月22日 10:17

应急管理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对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调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依法实施“一案双罚”。日前,宜兴市公布一起铸造用中频炉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失效的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典型案例,督促相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推动实现事故风险源头治理。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出现异常,容易引发熔融金属高温灼烫、遇水爆炸等安全事故,因此,对冷却水系统运行监测、报警与联锁非常重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亚通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浇注车间四台中频炉生产时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失效。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的规定,该事故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还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朱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朱某某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知识拓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导则》——中频炉使用“七要求”。1.熔炼、浇铸及行车吊运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场所;2.感应线圈进水管要实现快速切断,冷却水要设置压力、流量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3.电源装置与炉体要设置隔墙,穿墙、穿层孔洞必须完全封堵;4.炉台必须设置两处及以上应急逃生路线;5.必须设置应急水源、应急电源、应急照明等设施;6.炉下、炉前、浇铸区域要设置应急储存设施,不得有积水;7.不得使用公称容量0.25吨及以上无磁扼的铝壳中频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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