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5.19亿元光伏电站项目合同解除 占2023营收62.62% 与控股股东减持期重合

恒华科技今日发布公告,解除合同金额达5.19亿元的光伏电站项目合同。

恒华科技表示,原合同签署后,由于甲方项目资金未能及时筹措到位,导致项目一直未能开工实施。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陕西东方组成的联合体与望谟金格近日签署了《望谟县乐元管州一期农业光伏电站项目设计、采购、施工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解除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合同,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恒华科技上述合同,是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发来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与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东方”)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为“望谟县乐元管州一期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EPC 招标”项目的中标人。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与陕西东方组成的联合体与望谟金格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谟金格”、“甲方”)签订了《望谟县乐元管州一期农业光伏电站项目设计、采购、施工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项目投资估算约 51,898 万元。 

恒华科技2023年营业总收入82,880.63万元,就此计算,上述光伏电站项目合同金额占2023年度营收的比例为62.62%。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能源网查询其披露时发现,这一合同的披露期间,与恒华科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方文减持区间重合。

恒华科技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在上述合同披露前,恒华科技还以3000万元对价收购河北阳业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2023年9月,也宣告终止收购。查询其2023年营收,并无光伏相关。

此外,2023年7月,恒华科技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方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时,方文未停止交易恒华科技股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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