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再公示“已解冻股权冻结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经沟通研究,决定自2024年6月15日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再公示“已解冻股权冻结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公司登记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冻结,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股权冻结信息予以公示。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是否公示解除股权冻结信息未作出规定,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于股权冻结和解冻信息均予以长久公示。

近年来,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企业多次提出建议,希望依法停止公示“已解冻股权冻结信息”,以推动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在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的情况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再公示“已解冻股权冻结信息”,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程序,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同时,确保相关信息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查性,为特定情况下的查询、审核或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经济日报记者 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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