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新锦动力原持股5%以上股东银川中能遭深交所通报批评

深交所近日下发关于对新锦动力原持股5%以上股东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银川中能作为新锦动力持股5%以上股东,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导致所持新锦动力股份被司法处置。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2023年4月20日至6月26日期间,银川中能持有的新锦动力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累计卖出593.31万股,占新锦动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83%,金额合计2029.02万元。银川中能未在首次卖出新锦动力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银川中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银川中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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