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温岭市政府网12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温岭市国邦电气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被罚款2万元。处罚信息如下:
受委托单位:温岭市城东街道办事处
委托单位:温岭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岭应急罚决〔2024〕第00005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岭市国邦电气有限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4-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温岭市国邦电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石仓下村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维护粉尘爆炸安全风险相关信息档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