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97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自营和投顾账户间发生交易,利益冲突管理不到位,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不审慎,对子公司业务和投资行为管理不到位,公司治理不规范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责令你公司就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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