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行工程建设 湖州吴兴新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罚35万元

来源:中国能源网2024年04月15日 11:08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披露,湖州吴兴新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被罚款35万元。

(图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详情显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是(吴)文综罚字﹝2024﹞1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是湖州吴兴新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法部门是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3月6日,吴兴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文保所线索,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南片,盐湖公路至区府路一正在建设公路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区域正在进行建设工程,全长约2.06千米,占用土地面积200亩,约为13万平方米,建设单位为湖州吴兴新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6日,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湖州吴兴新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湖州吴兴新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考古调查、勘验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根据《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湖州吴兴新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该地块已不具备重新进行地下文物勘探的条件,造成考古发掘工作无法进行,无法进一步整改。参照《浙江省文物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试行)》第二十二条“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裁量基准第4项“造成文物或环境风貌严重破坏及改变,严重后果难以消除的;或者造成考古发掘工作无法进行的,给予较重处罚,罚款适用35万-50万元”的相关规定,给予湖州吴兴新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较重处罚,罚款35万元整。

公开资料显示,湖州吴兴新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湖州吴兴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湖州吴兴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湖州市吴兴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服务中心。

(图源:天眼查)

【责任编辑:李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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