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国家保护区用电网狩猎中华斑羚,被提起公诉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湖南石门县一男子架设电网非法狩猎黄麂、中华斑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1月6日至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禁猎区、禁猎期,且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然保护区某地山林中架设电网非法狩猎,猎获疑似黄麂4只、疑似中华斑羚1只。张某某在准备出售途中被查获,猎获物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经鉴定:猎获的4只疑似黄麂,为小麂,属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猎获的1只疑似中华斑羚,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石门县森林公安局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评估张某某猎获的小麂价值12000元、中华斑羚价值50000元。经石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狩猎现场查获的“猎捕电器”属于禁用工具。

该案件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3年7月3日向石门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石门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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