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保护庄稼在玉米地放置电锚,捕杀2只狍2只野猪,被判非法狩猎罪

甘肃一男子为了保护自己种植的玉米,便在玉米地边放置“电锚”用于拦挡及吓唬野生动物,期间捕杀了2只鹿(狍)和2只野猪……日前,该男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管制一年,并缴纳了6000元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款。

司法文书显示,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中旬的一天,甘肃宁县男子汪某某为保护其种植的玉米,在位于宁县金村乡南堡村的玉米地边放置“电锚”用于拦挡及吓唬野生动物,期间捕杀了两只鹿(狍),汪某某分两次将鹿背回家中,一只放在冰柜中冷冻,另一只扒皮处理后放在冰箱中冷冻。经称重,一只重约15.5kg,另一只重约16.5kg。

同年7月28日晚9时许,汪某某再次放置“电锚”,猎捕一只野猪,带回家处理干净后存放于冰柜中,经称重约90kg。同年8月25日,汪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再次捕猎到野猪,净肉存放在冰柜中,经称重约50kg。经查明,汪某某无猎捕野生动物的相关合法手续,其行为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

后经司法鉴定,汪某某狩猎狍2只,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三有”动物,价值共计6000元;野猪2只,价值共计1000元。庭审后,汪某某已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款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汪某某已缴纳应承担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款,有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已缴纳的赔偿款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狩猎目的是防止动物毁坏粮食作物,主观恶性不大,可以判处管制。

日前,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汪某某管制一年,其缴纳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款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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