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内容虚假记载,梦洁股份大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500万元

来源:界面2024年01月23日 22:31作者:李昊

梦洁股份(002397.SZ)信息披露不准确,其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金森新能源)及多位相关责任人被监管部门点名并罚款。

1月22日晚间,梦洁股份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称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来看:

2022年6月29日,梦洁股份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42.62%股权,刘彦茗持有金森新能源32.79%股权,刘彦茗为金森新能源法定代表人。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金森新能源75.41%表决权,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代为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金森新能源32.79%股权;《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金森新能源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刘必安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设立金森新能源、筹措资金用于收购公司,并委托李国富、刘彦茗代其持有股权,是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金森新能源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刘必安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而是将代持股权的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金森新能源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湖南监管局认为,金森新能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李国富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彦茗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必安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对此,湖南监管局拟对李国富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彦茗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必安给予警告,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金森新能源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昨日(1月22日)深交所也就此事下发处分决定。深交所指出,金森新能源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控制情况的判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交所对金森新能源、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梦洁股份从事高端床上用品领域的家用纺织品业务,旗下拥有梦洁、寐、梦洁宝贝三大品牌。2021年-2022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56亿元、4.48亿元,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31亿元。

1月23日,梦洁股份股价收于3.05元/股,跌1.93%,刷出自2022年5月以来的新低,今年以来累计跌幅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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