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披违规 东方园林被北京证监局罚款290万

1月21日,东方园林发布公告,因年度报告等存在错报,拟被北京证监局合计罚款290万元。

公告称,该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24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悉,2018年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简称广西贵港项目)。2019年12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虛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东方园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本案系会计错报所致,相关年度虛增、虚减金额并无变动等,北京证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慕英杰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对东方园林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慕英杰是东方园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伟杰时任东方园林总裁、董事,对东方园林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刘伟杰是东方园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北京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二、对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三、对刘伟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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