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被罚1810万:因违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等

来源:中国能源网2024年01月02日 12:13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罚决字【202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14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合计罚款1810万元;其中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罚款1060万元,对相关分支机构罚款75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8日。

其中,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大客户授信不审慎导致重大风险违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通过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帮助附属银行掩盖不良资产;虚假整改,继续为附属银行不良贷款虚假出表提供通道;违规批量收购个人不良贷款;非金收购未真实转移资产;收购非金融机构正常资产;通过收购不真实债权为企业提供融资;收购非金融机构非不良债权;违规为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向房地产企业提供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融资;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投前调查不尽职导致风险并形成案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包买方调查不尽职。

同时,王晓光(时任东方资管黑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对东方资管投前调查不尽职导致发生风险并形成案件负有责任,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局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吕青玉(时任东方资管山东省分公司客户经理)对东方资管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包买方调查不尽职负有责任,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局对其予以警告。

石爽(时任东方资管投资(投行)部总经理)对东方资管大客户授信不审慎导致重大风险负有责任,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局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胡雪梅(时任东方资管投资(投行)部高级经理)对东方资管大客户授信不审慎导致重大风险负有责任,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局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何冬梅(时任东方资管黑龙江省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对东方资管投前调查不尽职导致发生风险并形成案件负有责任,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局对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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