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界面2025年09月01日 22:27作者:辛圆

9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到,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

轻微失信信息包括四种,一是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信息;三是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四是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两种,一是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三种,一是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三是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到,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具体来看,一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二是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规定的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三是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是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6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针对信用修复难点堵点问题,提出包括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在内的十项重点任务。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春临表示,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是为了给予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推动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超在6月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此前失信行为种类复杂、对公示期限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实施方案》统一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明确修复条件与失信主体的过错程度相匹配,做到轻重适度、过惩相当,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给轻微失信者宽容处理。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释放主体动能。

石新中指出,当前,各行业、各地区信用修复标准不统一,缺乏全国性规范,导致经营主体面临规则差异带来的不公平。统一规则后,被限制的失信主体可恢复正常市场交易,如融资、商业合作等,可盘活庞大经营主体资源,促进经济活跃度提升。

【责任编辑:李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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