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麒麟”碰瓷“米其林” 重庆这家餐馆遭罚5万元

来源:上游新闻2025年09月15日 16:49作者:严薇

近日,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2024年度重庆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11件、2024年度重庆市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4件。其中,重庆一餐馆使用“米麒麟”标识碰瓷“米其林”,被依法处以5万元罚款。

2024年7月1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权利人举报,称两江新区某餐饮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以及网络宣传中使用与权利人“米其林”和“MICHELIN”商标近似的“米麒麟”和“米麒麟MIQILIN”标识,网络平台发布含上述侵权使用的照片、视频。同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于7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自2023年9月1日起,以“两江新区米齐林餐饮店”名义对外经营,在店招、海报、宣传单中使用“米麒麟”字样,同时在抖音(账号:71459709521)发布有“不是米其林吃不起而是米麒麟更有性价比”“重庆人都吃过的米其林原切牛排”等信息。2024年2月20日,权利人向当事人送达律师函,要求当事人停止在线上线下使用“米麒麟”字样。2024年3月13日,当事人仅变更店铺登记名称。

第9155527号“米其林”、第9155688号“MICHELIN”、第9149915号“MICHELIN及图”商标,均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范围内。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的“米麒麟”“MIQILIN”字样,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米麒麟MIQILIN”与“米其林”“MICHELIN”“MICHELIN及图”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可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

此次一并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地理标志侵权、恶意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责任编辑:王弘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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