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

发展新能源就近消纳,是促进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径。9月12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通知》旨在推动新能源实现更高水平的就近消纳,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支持新能源就近消纳模式发展,国家和各地陆续出台多项政策,鼓励试点先行,但总体上发展仍然偏慢。主要原因是项目边界和保供责任不够清晰,对公共电网提供的稳定供应保障服务,项目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够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鉴于此,《通知》针对性完善相关价格机制,破解就近消纳项目发展难题,更好地促进新能源消纳、减轻电力系统调节压力。

《通知》明确,公共电网提供稳定供应保障服务。就近消纳项目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

《通知》提出,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稳定供应保障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

项目实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月度容(需)量电费计算方法为: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通知》还强调,就近消纳项目平等参与电力市场。项目与其他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具有平等市场地位,原则上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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