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储存售卖汽油获利400元 因危险作业罪被判缓刑

9月12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辽宁盘山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1月份至3月17日,被告人董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以出售为目的从一使用油罐车存储、售油者处购买6吨95号汽油,董某使用其2024年9月份购买的改装加油车,将这些汽油运输到其向王某借用的盘山县院子内,并将汽油储存到仓房的油桶内。

董某对存储地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并分三次将汽油出售给姚某,每次销售1000升左右,共计销售17220元,获利400余元。

2025年3月17日,董某到二界沟派出所投案自首,经现场检查,其剩余存储的汽油为4486升。经鉴定,董某存储的液体中检出汽油成分,其闪点小于25℃。

经评估,董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运输及售卖等危险活动,致使汽油在不符合安全条件下储存运输,可能导致发生汽油泄漏火灾事故,汽油泄漏火灾事故往往伴随着浓烟、高温和爆炸等危险,容易导致人员伤亡,一旦火势失控,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或人员被困等情况,增加救援难度和人员伤亡风险,具有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公诉机关认为,董某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董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董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违法所得。经盘锦大洼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建议对被告人董某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活动,具有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董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汽油予以没收,厢式货车一辆返还给被告人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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